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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譯站】「安理會」決議如何執行?

【恒大譯站】「安理會」決議如何執行?

文匯報  2024年4月9日

【恒大譯站】「安理會」決議如何執行?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Security Council(簡稱「安理會」) 剛剛通過了決議 resolution,要求巴以交戰雙方在伊斯蘭齋戒月停火。除美國投棄權票vote of abstention外,安理會其餘十四個理事國均投票贊成。據媒體報道,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 US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to the United Nations) Linda Thomas-Greenfield (級別相當於大使級官員)表示,這項決議並無約束力。真的嗎?

從事翻譯工作,大家處理的文件常常涉及國際關係。懂詞彙當然是必要條件,但我們還要懂一點點國際關係,方能真正理解原文的意思,甚至發現原文有欠精準之處。上文提到安理會的十五個理事國,包括五個常任理事國 permanent members)和十個非常任理事國 non-permanent members。請注意:安理會的常任/非常任理事國當然是聯合國的成員國 member states,但當我們翻譯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一詞時,便要說「理事國」。那麼permanent members 跟non-permanent members又有何分別呢?

常任理事國有power of veto

現時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分別是中、英、美、法、俄。自安理會成立以來,這五個國家便是常任理事國,任期沒有結束之日,所以是permanent。順帶一提,前蘇聯解體之後,其常任理事國的席位便由俄羅斯聯邦充任。至於10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只有兩年,要定期改選,所以是non-permanent。常任理事國跟非常任理事國的最大分別之一,是前者可以行使否決權 power of veto。簡而言之,如果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行使否決權,即使其餘十四個理事國 (包括常任和非常任))都投贊成票,決議還是不能通過。事實上,在過去幾個月,安理會已不只一次就停火決議表決,但都因為有常任理事國行使否決權而無法通過。上文提到的決議得以通過,是因為美國投了棄權票而非行使否決權。那麼安理會通過的決議是否具有約束力呢?根據《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一宗案件由具有司法管轄權 jurisdiction的法院審理,法院不僅僅是作出判決,還有一套機制確保法院的判決得以執行。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例,假設特區法院判被告罪名成立,並判監若干年,懲教署便會負責執行有關刑罰。法律之所以具有約束力,不僅僅因為法院會作出判決,還因為這項判決能夠得以執行。難怪有人開玩笑說,如果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那麼這項判決還有實際意義嗎?

當然,國際關係實際上是非常複雜的事情,即使安理會通過了一項有約束力的決議,這項決議能否切實執行卻是另一回事。在執筆之時,以色列仍無意停火,更有意進攻拉法。讀者可能會問:如果以色列根本視安理會的決議如無物,那這項決議還有實際意義嗎?更何況安理會並非一個法院。當然,理論上聯合國可以向成員國實施制裁。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安理會可以採取行動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規定,制裁辦法包括一系列強制措施, 這種情況也確曾出現過。這已經超出本文的討論範圍。

我不懂政治,要判斷誰是誰非,也非三言兩語可以解釋清楚。我只知道,各國代表在安理會會議上雄辯滔滔、唇槍舌劍的時候,加沙地帶已是一片頹垣敗瓦,老百姓正在受苦受難。

◆ 張敬文博士 香港恒生大學翻譯及外語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