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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譯站】律師不可亂認 專案准聘海外大狀

【恒大譯站】律師不可亂認 專案准聘海外大狀

文匯報  2023年6月21日
【恒大譯站】律師不可亂認 專案准聘海外大狀

筆者上課時常常會問同學:「如果某人是英國的執業律師,但在香港沒有執業資格,他可以自稱lawyer嗎?」同學們都不敢回答。我接着問:「如果某人是英國的執業律師,但在香港沒有執業資格,他可以自稱香港的legal practitioner嗎?」同學們一聽到這個問題,馬上明白我的意思。對!Lawyer 和 Legal Practitioner是不一樣的。

根據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律師 (Solicitor) 、大律師 (Barrister) 和外地律師 (foreign lawyer) 在法律上都有精確的定義,任何不合資格人士故意冒充律師,即屬犯罪。假設你要跟別人在香港「打官司」,而又想委聘法律代表 (legal representative) 的話,這個法律代表便必須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符合執業律師或執業大律師定義的人。

說到這裏,同學們會問:那麼一個並非香港法律執業者的lawyer就一定不可以作為訴訟一方的代表律師嗎?那又不一定。如果大家有留意法庭新聞,有時會聽到訴訟一方委聘英國的御用大律師 (Queen’s Counsel) 作為其法律代表。原來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符合某些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參與案件,這種安排稱為專案認許(ad hoc admission)。

請大家注意,目前香港准許採用專案認許的方式,條件是法院必須信納此舉符合公眾利益。法院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就任何一宗或多於一宗個別案件而認許符合某些要求的人為大律師,詳情見《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最近經過修訂(amendment),有關專案認許的安排也有所改變。筆者並非法律專家,沒有資格在這裏向各位詳細解釋相關的法律條文。筆者只想讀者特別注意三點。

首先,任何人在一般情況下不得根據第27(4)條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cases concerning national security)獲認許為大律師(admission as barrister),詳情見該條例第27B條。

第二,任何人不得在沒有取得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notice of permission to proceed)的情況下申請根據第27(4)條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獲認許為大律師,詳情見該條例第27C條。

第三,法院不得在沒有行政長官證明書(CE certificate)的情況下根據第27(4)條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認許大律師,詳情見該條例第27D條。

筆者發現身邊有很多人都對這個問題有誤解,以為《法律執業者條例》經修訂後,凡是海外律師都不得參與本港的案件。其實有關修訂是針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並非完全取消專案認許的安排。最後,筆者必須強調一點,本文旨在與讀者分享一些有關法律執業者制度的法律名詞。各位想真正了解相關的法律條文,務必請教香港的法律執業者。

◆ 張敬文 香港恒生大學翻譯及外語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