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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審訊」可以講英文

    文匯報 2015年12月2日

    「中文審訊」可以講英文

    香港法例已有中英文版本,兩個版本法律地位相同,同樣可以在法庭引用,而且香港華人居多,法官越來越多華人,法庭審訊自1997年起亦漸多使用中文 (實際上裁判法院早於1974年已有法官使用中文聆訊)。

    以中文爲審訊語言説來自然不過,實情卻十分複雜。《法定語文條例》第五(1)條規定:「法官……可在於他席前進行的程序中或於他席前進行的程序的任何部分中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視乎他認為何者適當而定。」第五(3)條說:「程序中或程序的一部分中的一方,或程序中或程序的一部分中的證人……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實際意思是法官、律師、證人等均可以中英夾雜,所以雖説是中文審訊,也不保證香港人都聽得明白,尤其是法官、律師講的不是「你anytime都可以call我」的偽高級中文。

    不過有時真的不容易,我見過控辯雙方都記不起 aggressiveness 中文叫什麼。另一個問題是,假如法官採用單一語文,除了以公正快捷爲準則外,應怎樣考慮各種因素,例如法官本人、訴訟雙方、代表律師、證人的語文能力、意願等呢?

    2009年尼泊爾裔男子林寶被警員槍殺案,少數族裔市民便抗議死因庭用廣東話聆訊。雖然説法庭向來有傳譯主任翻譯不同語言,不過當事人或代表律師用什麼語言説話是門法律專業學問,藝術盡在其中。

    律師講中定英費用值得收更貴?

    黃子華棟篤笑問觀衆:「學校裡的中文老師和英文老師,你比較尊敬哪一個?」你又覺得説中文的律師和説英文的律師,哪個值得你多付一些律師費?

     

    恒生管理學院商務翻譯學系助理教授李劍雄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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