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n menu
兩地房地產用語與時並進

兩地房地產用語與時並進

文匯報 恒大譯站 2019年1月16日

兩地房地產用語與時並進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到「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香港人聽到這句說話,想必百般滋味在心頭。筆者無意在本欄討論香港樓價走勢,只想以習近平總書記這句話作為引子,談談幾個跟房地產市場有關的用語。

置業是很多香港人的夢想,而這個夢想也往往遙不可及。香港人說買「樓」,內地人說買「房子」。其實「樓」也好,「房子」也好,指的是物業(property)或房地產(real estate)。

要買房子,先要有人蓋房子。蓋房子的企業,亦即 property developers,香港叫地產發展商,內地叫房地產開發商。如果某家地產發展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便是「地產股」(property stock);如果上市公司是內地的房地產開發商,我們便稱之為「內房股」。

在地產發展商與置業人士之間,有一群人扮演着中介人的角色,那就是real estate agents(香港叫「地產經紀」或「地產代理」,內地叫「房地產中介」)。這裡順帶一提,香港人說的地產公司,多指地產代理,但有時也指地產發展商。

地產發展商蓋的房子都是私人樓宇,簡稱私樓(private property),內地叫「商品房」。香港樓價超英趕美,很多市民負擔不來,幸好香港除了私樓外,還有香港房屋委員會(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興建的公屋(public rental housing)和居者有其屋(Home Ownership Scheme)單位。合資格的市民可以按相對低廉的租金租用前者,或按低於市值的價格購買後者。這類房屋,內地稱為「經濟適用房」。

讀者也許會問:「樓」在香港,一向有雙重性質,置業既是為了解決居住問題,也是一項投資,那為何內地會稱「私樓」為商品房呢?原來這跟改革開放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在1978年實施改革開放以前,內地實行公有制,基本上不存在私有產權的概念,遑論私人擁有的房地產。那個年代,住房是一種生活必需品。

舉例來說,在國家機關和國營企業(現稱國有企業)工作,通常會獲配住房,大概相當於香港人說的員工宿舍。改革開放以後,思想解放了,私有產權不再是禁忌,住房既是生活必需品,也是一種商品,可以自由買賣,人們甚至可以從中獲利,因此便出現了「商品房」這個名詞。

20多年前,筆者還是香港政府的傳譯員。在某次會議中,聽到內地的行家把「商品房」一詞翻譯成 commodified housing units,身邊的老外聽得「一頭霧水」,筆者唯有在他的耳邊輕聲說:「It’s simply private residential flat……」

無論是買香港的「私樓」還是內地的「商品房」,一般人都無法一次過付清樓價,而是先支付相當於樓價某個百分比的 down payment(香港叫「首期」,內地叫「首付」),餘額向銀行借貸,再分期攤還。這種貸款,香港和內地都叫「按揭」(mortgage)。大家請注意,內地過去的用語是「房地產抵押」,「按揭」一詞相信是從香港傳過去的。

財經術語,不斷演變,跟房地產市場有關的用語也不例外。近年流行一句說話:「香港樓價越來越貴,香港市民越住越細。」地產發展商近年興建很多面積不足200平方呎的「納米樓」、「龍床盤」。不知這些用語傳到內地後,何時會收進《現代漢語詞典》。

香港恒生大學翻譯學院講師 張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