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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抄」不「譯」 何以創作?

不「抄」不「譯」 何以創作?

文匯報 2018年1月10日

不「抄」不「譯」 何以創作?

去年,日本畫家葛飾北齋的浮世繪名作《神奈川沖浪裡》席捲全球,春夏之際大英博物館舉辦特展,其後移師墨爾本,遊人如注,一票難求。日本國內不甘示弱,單在東京已有兩個大型展覽,頌揚北齋的藝術成就。

值得注意的是,上野的國立西洋美術館分析了北齋如何薰陶西方印象派及之後的藝術:梵高灼灼的野花、塞尚嶙嶙的山巒、特納滔滔的浪潮、德加的芭蕾舞孃和裸體浴女、杜魯斯—羅特烈克的紅磨坊艷女,以至許多家飾和瓷器,處處師法北齋,昭然若揭。美術史家與文化學者稱為「日本風」或「東方主義」的一部分,倒是倫敦小孩率真,直說:「那不是抄襲嗎?」

「合理使用」前作 修繕傳承結晶

對啊,古今中外文化藝術,當然不可能無中生有。在沒有印刷、攝影和互聯網的年代,抄襲就是保留和傳播知識的方法。

文藝復興晚期,歐洲貴族子弟遍遊希臘與意大利,大肆臨摹名畫,仿製神像雕塑,記下建築圖則,回國後催生了新古典主義與風格主義。

莎士比亞被譽為第二大造物者,《羅密歐與茱麗葉》、《哈姆雷特》和《李爾王》屢屢沿用歐洲各地的民間傳說。他一度遭對簿公堂,其劇作《安東尼與克莉奧佩特拉》被控抄襲普魯特克的史著《希臘與羅馬貴族的生活》,劇中情節及許多精警的語句,顯然取自普史。

莎翁把題材大膽修繕,文句轉化成五步抑揚格。普史是散文,莎劇是無韵詩;前者是私研的史著,後者是公演的劇目;莎劇對普史符合現今法律的「合理使用」,未有造成「巿場損害」,也沒有試圖將之取締。哪怕是機關算盡的知識產權律師,恐怕亦難把莎翁入罪。

「轉化」:產生新東西

對於前人的心血結晶,後人用借、用偷、用抄、用描,但以新鮮的眼光和獨特的手法,炮製出新穎的作品。說是「啟蒙」或「傳承」,可以;現代文化學者稱為「挪用」,亦可;我們不妨看成「翻譯」——把原文以另一種語言或形式在另一個語境重現,譯文不啻是新的文本。藝術與文學的價值在於腦力,不是勞力。

1990年《哈佛法律學刊》勒弗爾法官就版權法一錘定音,若衡量作品是否「抄襲」,要義在於「轉化」——它必須產生新的東西,以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呈現原先作品。轉化帶來進步,否則只是原地踏步。

說到翻譯,一板一眼的直譯,對教學和研究固有裨益。人工智能一日千里,複雜的法律、財經和科學文件,泡一杯茶的時間,電腦譯得精準妥當。在知識傳播快於病菌的數碼世代,不論是技術文獻,或是文藝詩篇,精準的直譯滿足了參考或對比的用途,大概數篇就夠。

入世的翻譯要廣要雜,超越語言的轉運,講求知識的轉化,本地視角與譯文目的先導,讀者需要為引,譯文才有生存的價值,處處楊梅不一樣的香。翻譯不光是複述,超過講解,達致啟導,譯者要讓自己和讀者「發聲」,才能擺脫原文鐐銬,翩然跳出新的文明舞曲。

 

恒生管理學院翻譯學院署理院長及副教授 陳嘉恩博士